人民网北京12月1日电(吴晓琴)记者从财政部得悉,12月1日起将对超奢华小轿车加征消费税。征收规模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奢华小轿车。对超奢华小轿车,在出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同意,对超奢华小轿车加征消费税。
一、“小轿车”税目下增设“超奢华小轿车”子税目。征收规模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奢华小轿车。对超奢华小轿车,在出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二、将超奢华小轿车出售给顾客的单位和个人为超奢华小轿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国内轿车出产企业直接出售给顾客的超奢华小轿车,消费税税率依照出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核算。消费税应纳税额核算公式:
四、上述规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履行。关于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定轿车出售合同,但未交给什物的超奢华小轿车,自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持已签定的轿车出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存案。对按规则存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存案以及未按规则期限存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